● 行業動態
物業管理在中國不過短短二十多年的時間,這本身已說明它是一個非常不成熟的行業,一個不成熟的行業具有幾個鮮明的特點:一是行業變化的速度遠遠大于其他相對成熟的行業;二是公眾對于它的理解和熟知程度也顯得相對淺??;對于物業管理而言,這一點表現得尤為突出,不僅業主對物業管理有著太多的誤解,就算是物業管理的從業者,也不一定真正了解它的內涵和存在的意義。
1、合作定位:是伙伴還是仆人?
行業內關于物業管理與業主之間的合作定位之爭由來已久,仆人論、管家論、伙伴論等等層出不窮,從物業管理的生存現狀來看,似乎每一種論述都有他存在的理由。
那么,業主(包括前期的開發商)聘用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為之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作為服務與被服務的雙方,在工作中各自究竟該如何定位自己的角色呢?首先我們要明白一個概念,就是什么是物業管理?《物業管理條例》開宗明義便講: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這里提到了“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即二者之間合作的基礎是物業服務合同。既然是雙方必須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從法律的角度而言,二者便是平等的兩個主體。
兩個法律地位/平等的主體之間的合作,他們之間所表現的關系應該是/平等的,一方提供服務,一方享受服務;二者不分貴賤,融洽相處,是一種平等互惠的伙伴關系。同時,這種伙伴關系還表現出一個特征,就是榮辱與共。
因而,我從來不認為在這種關系中,物業管理人偏要是一個低人一等的地位,業主不是上帝,他是物業管理服務的對象;物業管理人也不是仆人,他是受業主委托提供物業管理服務;遺憾的是在物業管理行業內外,不斷有人將這種物業管理服務置于仆人的地位,許多業主也樂于被這種高人一等的地位所陶醉。
如果當業主和物業管理之間,那種連平等的關系都不存在時,物業管理也便真的失去它存在的意義和理由了。
2、服務內容:是合同約定還是面面俱到?
關于物業管理服務內容,一般都會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物業管理企業也是按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承擔相關責任。
但在實際生活中,部分業主乃至物業管理從業人員認為小區內/的事都是物業管理份內之事。許多的物業管理企業為了提升公司的品牌和加強與業主的溝通,會增加許多合同約定之外的服務,如特約服務等,這種服務許多是無償的。而這些往往會給業主造成一種假象:小區內/的事都是物業管理的事。同時也導致另一個直接結果是一旦物業管理企業不能滿足業主的全部要求時,雖然這種要求并不是合同所約定,投訴便會接踵而來,業主對物業管理的不滿顯著上升。
同時,還會導致的另一個惡果是:物業管理企業要對小區內/事情都承擔相關的責任。這一點對物業管理企業來說是致命的。這顯然存在這諸多的不合理,物業管理企業只對合同所約定的事情承擔相關的責任,合同沒有約定,物業管理企業沒有承擔責任的充分理由。因而,當物業管理企業被推上被告席的時候,我們不由頓生不平。
1、合作定位:是伙伴還是仆人?
行業內關于物業管理與業主之間的合作定位之爭由來已久,仆人論、管家論、伙伴論等等層出不窮,從物業管理的生存現狀來看,似乎每一種論述都有他存在的理由。
那么,業主(包括前期的開發商)聘用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為之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作為服務與被服務的雙方,在工作中各自究竟該如何定位自己的角色呢?首先我們要明白一個概念,就是什么是物業管理?《物業管理條例》開宗明義便講: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這里提到了“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即二者之間合作的基礎是物業服務合同。既然是雙方必須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從法律的角度而言,二者便是平等的兩個主體。
兩個法律地位/平等的主體之間的合作,他們之間所表現的關系應該是/平等的,一方提供服務,一方享受服務;二者不分貴賤,融洽相處,是一種平等互惠的伙伴關系。同時,這種伙伴關系還表現出一個特征,就是榮辱與共。
因而,我從來不認為在這種關系中,物業管理人偏要是一個低人一等的地位,業主不是上帝,他是物業管理服務的對象;物業管理人也不是仆人,他是受業主委托提供物業管理服務;遺憾的是在物業管理行業內外,不斷有人將這種物業管理服務置于仆人的地位,許多業主也樂于被這種高人一等的地位所陶醉。
如果當業主和物業管理之間,那種連平等的關系都不存在時,物業管理也便真的失去它存在的意義和理由了。
2、服務內容:是合同約定還是面面俱到?
關于物業管理服務內容,一般都會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物業管理企業也是按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承擔相關責任。
但在實際生活中,部分業主乃至物業管理從業人員認為小區內/的事都是物業管理份內之事。許多的物業管理企業為了提升公司的品牌和加強與業主的溝通,會增加許多合同約定之外的服務,如特約服務等,這種服務許多是無償的。而這些往往會給業主造成一種假象:小區內/的事都是物業管理的事。同時也導致另一個直接結果是一旦物業管理企業不能滿足業主的全部要求時,雖然這種要求并不是合同所約定,投訴便會接踵而來,業主對物業管理的不滿顯著上升。
同時,還會導致的另一個惡果是:物業管理企業要對小區內/事情都承擔相關的責任。這一點對物業管理企業來說是致命的。這顯然存在這諸多的不合理,物業管理企業只對合同所約定的事情承擔相關的責任,合同沒有約定,物業管理企業沒有承擔責任的充分理由。因而,當物業管理企業被推上被告席的時候,我們不由頓生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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